駕駛人彼此的溝通橋樑-神奇小按鈕「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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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方式有許多種,可以用文字、聲音、眼神,手語的發明甚至拯救了聾啞人士,然而在路上騎車時,該怎麼和其他駕駛人溝通就成為了一大難題,畢竟有些時刻並不允許上述這些行為,因為這麼做有可能造成危險,也有可能無法起到溝通的作用。

 

那麼作為一位合格的駕駛,該如何和道路上其他用路人互相溝通呢?靠著心電感應?用眼神交流?與其用這些一點也不實際的方法,不如善用「方向燈」這項配備,絕對是一項可靠與穩定的溝通橋梁,同可減少不必要的行車糾紛,甚至降低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交通意外。

不打方向燈會怎樣?

最直接的就是被處以罰鍰,我們先來看看法規對於用詞的定義,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八項,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不過較為有趣的是,大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所提到的內容,都是以「汽車駕駛人」稱呼,而不是以「車輛駕駛人」作為規範,雖然這是在名詞上定義的矛盾,但是不遵守相關規範的話,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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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罰錢之外,不按照規定打方向燈容易混淆其他駕駛人,同時也會引發下列幾種狀況:
一、被按喇叭或怒目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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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引發更多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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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輕則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重則危害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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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打方向燈?

目中無人的最佳代表,這種人往往不在乎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在馬路上恣意妄為,遇到想轉彎的路口,龍頭一打便直接朝著心目中的方向前進,可說是將馬路當成自己家,出了意外便怪罪他人而不是先檢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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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打方向燈的駕駛通常都是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因為沒有執法人員取締,自然而然就不會被罰錢,但是別忘了,現在行車紀錄器可說是相當普遍,為了你的荷包著想,還是乖乖打方向燈吧!不過以「避免被罰錢」這個立場打方向燈,可說是最消極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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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沒有其他方式能形容這樣的駕駛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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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燈的開關在哪裡?

這個問題基本上屬於常識,以現有的市售機車來說,無論是 50c.c.、100c.c.、125c.c.,或是排氣量 250c.c. 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方向燈開關的所在處,絕大多數位於左側把手總成上,也就是你不需要轉動油門握把,不是右撇子慣用手的那一側,以下圖的 YAMAHA Cygnus-X 為例,左側把手總成上只有三個開關,由上至下分別是遠/近燈、方向燈與喇叭按鍵,如果你對圖像有一定認知的話,相信要辨識這些開關的功能並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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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較為高階的車款,左側把手總成上的開關也會因應車輛的功能有所增加,以下圖的 Triumph Tiger 1200 XRT 左側把手總成為例,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三個開關外,還多出了 Menu 選單、五向快捷操作鍵、定速功能、握把加溫、LED 霧燈、椅墊加溫...等按鍵,但無論如何,在正常的行駛環境下,方向燈開關的操作次數絕對遠遠超過其他按鍵,如果沒有,你得開始思考從上路的那一刻起,是不是招惹了許多白眼與無情的喇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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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方向燈開關位置和別人不一樣的?如果是非常熟悉 Honda 車款的朋友,一定都知道方向燈的位置較靠近左把手總成底部,雖然這樣的配置與大部分市售車款不同,但根據 Honda 研究的結果,他們認為方向燈使用的頻率遠遠超過其他開關,應設置在讓騎士更容易操作的位置,因此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對於剛接觸 Honda 車款的騎士來說,最常發生誤觸喇叭的窘境,不過只要騎乘的時間一久,身體也會慢慢習慣這樣的開關配置,打方向燈自然也就不成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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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該打方向燈?

左右轉彎要打方向燈
當然是在轉彎的時候使用方向燈啊!但是,除了轉彎時該打方向燈之外,打方向燈的時機為何?還有哪些狀況也需要使用方向燈呢?在看相關的行駛法規前,我們要先來看看機車在法規裡的定位,根據第 2 條第一項規範下,汽車一詞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換句話說,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提到汽車行駛時應 XXXXX,也包含了機車的範疇,而最基本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的規範,無論是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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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要轉彎時再打方向燈就好?
轉彎打方向燈可說是基本中的基本,不過要是以這個想法來打方向燈,絕對是大錯特錯,因為打方向燈的時機是有被規範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範,左/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有些人會說:「我哪知道三十公尺有多長?」實際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有明確規範,無論是黃色虛線的行車分向線,或是白色虛線的車道線,線段長皆為四公尺,間距同樣為六公尺,如果沒有視覺上的障礙,簡易的算術加減也沒問題,應該就可清楚計算在什麼時候該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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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路旁匯入車道要打方向燈
除了轉彎打方向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七項規範,起始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個人長期觀察下來的結果,許多騎士從路旁匯入車道時往往都沒有做到這一點,雖然部分騎士有觀察後照鏡,但是這個動作對於後方駛來的車輛,其實一點也不明顯,甚至有可能在騎士將頭擺回前方,準備匯入車道這短短的零點幾秒內,因忽略打方向燈的動作而造成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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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後車與超越前車也要打方向燈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四項的規範中,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這項法規其實一點也不難懂,當發現後車的速度較快時,用不到三秒的時間完成打方向燈,並且以手勢告知後車可以超車,不僅是對自己或其他駕駛人的安全負責,禮讓後車也可保持交通順暢。

 

那麼超越方該怎麼做呢?跟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的規範,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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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擁有絕佳的機動性,在超車時往往只是一瞬間的事情,根這也是台灣許多機車騎士無法做到的一點,除了超越時不打方向燈之外,更常常以近距離「刷卡」的方式超車,罔顧他人行車安全的後果,當然也會招來一連串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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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六項規範,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變換車道打方向燈的用意在於「讓後車知道你要接下要去哪裡」,不管是從右側換到左側,或是左側換到右側都應該這麼做,如果什麼都沒做就直接變換車道,引發交通事故與行車糾紛也只是剛好,打個方向燈不過是動動手指就能做到,為什麼要偷懶呢?而且在變換車道的同時,不能以逼車的方式強迫其他用路人讓道,就像在人潮擁擠的環境下,動手推人讓路是相當不禮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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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方向燈是唯一能和其他駕駛人建立溝通橋樑的方式,就好比去餐廳吃飯一樣,在你做好決定後便會以口頭或手勢告知服務生可以點餐,如果你決定好餐點後,並沒有告知服務生可以點餐,那誰會知道你已經做好決定呢?若在這樣的狀況下就給店家一個「服務態度很差」的評論,也只會讓人覺得你是一位奧客。

 

只是在心中想著接下來的去向並不夠,而是要以實際行動來表示,就像是跟心儀的人告白,沒有親口說出,或是用文字與行動表達愛意,那也只是苦悶的單戀。不過騎車打方向燈並不需要鼓起勇氣,而是最基本的,告訴其他用路人你接下來的動向,時時刻刻注意路況並善用方向燈,不僅能避免違反法規而受罰,更可以減少相關的行車糾紛發生,也可大幅降低意外事故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機率。

有關行駛時使用方向燈的規範

第 89 條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不打方向燈會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原文出處:[其他] 駕駛人彼此的溝通橋樑 --- 方向燈

 

資料授權「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Webike台灣」編輯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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